倉單交付的后果是什么?
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之后,倉單上所具有的提取貨物的權利隨之轉讓于新的倉單持有人。民事主體占有倉單與其對倉儲物本身的占有具有同樣的法律意義,這是倉單交付的首要效力。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條 【倉單性質和轉讓】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九百一十一條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有權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九百一十二條 【保管人危險通知義務】保管人發(fā)現(xiàn)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怎樣預防倉儲合同糾紛?
1、要認真審查倉儲保管人的資格。
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嚴格限制,存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對倉儲營業(yè)人的資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無資力的營業(yè)人簽訂合同以騙取保管費。
2、別注意貨物品名、種類與數(shù)量。
不同的貨物有著不同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針對不同的保管難度,倉儲營業(yè)人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費而在品名、數(shù)量、質量等項目中填寫模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為日后發(fā)生糾紛埋下禍端,因此存貨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準確清楚,不要產生歧義。
3、分行使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
民法典賦予了貨物所有人隨時檢查或提取樣品的權利,有的倉儲合同期限較長,倉儲物在倉儲過程中可能發(fā)生某些變化,若等到提取時才發(fā)現(xiàn)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fā)生損失承擔的爭議,所以行使該權利無疑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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