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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大家好,我是城鄉(xiāng)經(jīng)濟網(wǎng)小晟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浙江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新華社杭州11月25日電(記者岳德亮、張璇)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5日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明確延長產(chǎn)假、增設育兒假等,自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新華社杭州11月25日電(記者岳德亮、張璇)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5日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明確延長產(chǎn)假、增設育兒假等,自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條例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審批、取消社會撫養(yǎng)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計劃生育家庭權益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婦女的身心康復,條例明確延長產(chǎn)假、增設育兒假。其中規(guī)定,女方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產(chǎn)假的基礎上,生育一孩延長產(chǎn)假60天,總計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長產(chǎn)假90天,總計188天。同時規(guī)定在子女3周歲內(nèi),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兒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的規(guī)定不變。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
同時,為緩解獨生子女照護父母的壓力,條例規(guī)定獨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護父母假。
本文就為大家講解到這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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