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在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規(guī)定,確定雙方勞動關系最主要借助合同,沒有合同需要當事人拿出相應的雇傭關系證據來證明和確立勞動關系。那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判決具體規(guī)定是什么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關于確立勞動關系判決是什么?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山民勞初字第00XXXXXX號
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X洗滌中心,住所地:本市解放路XXXXX院內。
負責人張XXXX,業(yè)主。
被告石XXXXX,男,漢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X洗滌中心訴被告石XXXX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受理決定,立案后向被告石XXXX送達了起訴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向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X洗滌中心送達了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洗滌中心,被告石XXXX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主要從事洗滌業(yè)務,面向的客戶群體主要為酒店、企業(yè)及個人。原告成立之初將焦作的市場定位成東、南、西、北四個區(qū)域,并將區(qū)域內酒店、企業(yè)等洗滌市場對外承包。原告根據承包人達成的業(yè)務量按一定比例每月向其支付承包費用。2012年5月份原被告之間口頭達成承包合同關系。2013年5月19日,被告向山陽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為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向仲裁委提供了證明和工資表兩份證據。事實上,原告公章一直由內勤保管,該份證明為內勤自行出具,原告負責人并不知情。而工資表被告只有提成沒有基本工資,更能證明原被告之間為合同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綜上,原告不服山陽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山勞仲案字[2013]183號仲裁裁決書。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一)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石XXXX答辯稱,
(一)原被告之間是勞動關系并不是承包合同關系;
(二)被告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從2012年5月份開始,被告為原告提供勞動,原告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可以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客觀事實,請求法院予以駁回,支持仲裁結果。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X洗滌中心提交的證據有:
(一)2012年11月份、2012年12月份、2013年1月份車隊人員工資表和車隊補助共三份,證明原告給被告開的是提成工資;
(二)焦作市山陽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一份,證明本案已經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石XXX質證后,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明指向有異議,從原告出具的上述工資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雖然顯示的是提成工資,其也是工資的一種,不能否認勞動關系存在;對證據2無異議。
圍繞爭議焦點,被告石XXXX提交的證據有:2013年4月1日由原告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被告是從2012年5月份開始在原告處工作。
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洗滌中心質證后認為,對該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明是原告內勤在不了解原被告之間關系的情況下私自開具,并未得到負責人的同意,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經原、被告質證及對證據審查,對雙方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1、2以及被告提交的證據鑒于對方均未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故對該些證據的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但對于該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本院將結合案情加以綜合評定。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依據有效證據,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被告石XXXX于2012年5月份到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X洗滌中心處從事運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石XXXX于2013年2月1日發(fā)生事故導致受傷。被告工資每月為10%的業(yè)務量比例加上1000元的車輛燃油補助。后被告石XXX向焦作市山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書,請求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3年8月7日焦作市山陽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山勞仲案字[2013]18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申請人石XXXX與被申請人焦作市山陽區(qū)XXXX洗滌中心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石XXXX在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洗滌中心處提供勞動,從事運輸工作,從事的工作系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洗滌中心的業(yè)務組成部分,且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洗滌中心為被告石XXX發(fā)放工資。對于原告認為其與被告是承包合同關系,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告請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XX洗滌中心與被告石XXXX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
本案訴訟費1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陽區(qū)XXXX洗滌中心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XXXX
審判員梁XXXX
人民陪審員宋XXXX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閆XXXX
二、雙方如何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秳趧雍贤ā返谑畻l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勞動關系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三)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四)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guī)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這種是因為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為事實勞動關系,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關于確立勞動關系判決是什么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站律師,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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