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取證的方式是怎樣的
離婚時取證的方式:當事人自己需要提供如結婚證、戶口本、保證書或悔過書;當事人可以通過律師調查如工商資料、房產(chǎn)證、土地權屬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等行政部門申請調查取得有效證據(jù);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證據(jù)保全。
離婚時取證的方式是怎樣的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jù)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shù)據(jù);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zhèn)?,審查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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